同居式养老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或者一定会带来什么恶果。同居式养老本身就是一件很正常、很普通的事,没有那么复杂。持怀疑态度的或不赞同的,主要还是对同居式养老有偏见。
其实,同居式养老,不就是两老人一起生活吗?相互有个伴,相互照应,只要其行为不违法,只要双方事先明确和处理好财产问题,包括明确好遗产问题,其他的都不是事,合得来就好好一起过日子,合不来就分手,很正常、很普通,没必要大惊小怪。
其实,对同居式养老有非议,那是对老人不公平的。现在的年轻人谈恋爱,很多不都是先同居吗?有的甚至同居多年也不结婚,有的同居后双方合不来,又换新的同居者,年轻人的婚前同居式生活与同居式养老在形式上、内容上、法律上、甚至所谓道德***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为什么对年轻人的婚前同居生活就能被大家接受、认可,就被认为正常,而换成老年人,在大家眼里就有那么多的不合适,不被认可、不被接受,更有甚者上升到道德***上说事,整得一起生活的两老人跟做贼似的,还真以为自己做了什么违法乱纪、对不起人的事。
这还是观念问题,只要老人喜欢,双方愿意,并事先处理好财产问题,同居式养老,也是老人们养老方式中,一项不错的选项。
至于对已过世的老伴,更没有什么对不住的歉疚。我相信,活人比死人更重要,活着的人,要好好的活着,这才是最重要的。
至于对子女,那更没必要有什么歉疚,现在有多少子女能天天24小时陪伴老人?老人也是人,不仅仅需要物质方面,他们更多的需要是精神方面、情感方面,老人也有七情六欲,需要有自己的情感生活,而子女在这方面往往是做不到的。
所以,年轻人有的,老年人一样可以拥有,只要老人们感觉幸福就好。
同居式养老就是有一群上了年龄的老人,因子女不在身边或无子女,因为单独居住觉得寂寞或生活不便,为了余生能过的舒适些,条件相当的老人聚集一起吃住彼此照应。当经济条件许可下,亦可请护工或保母为他们做专职陪护。同居养老就是寻找一个或几个伴,而这些伴并非亲情关系或夫妻关系,只是为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自愿住在一起。
社会上新兴起的同居养老,实际是老年单身异性间相傍相依、互帮互顾、以非婚约形式、二人共同生活,相互养老、以一方生命终止或双方自愿解体为灭失的同居养老方式。
单身的老年男女,辛苦了大半生,眼看人生大半已去,应该享受老年生活时,种种情况造成不幸,剩为单身,一提再次娶嫁,登记结婚,必遭儿女事非……所以如此这样甚好。但前提是要把各自财产,将来遗产和生大病和死葬的花费经双方子女讲清楚。免得将来派生出新的***。
同居是养老这种方式,在当下还比较流行,特别是失偶老人。去养老院感觉没在家舒服,但一个人又比较寂寞,子女又不在身边。当下很多丧偶老人都这样自愿搭伙过日子,又不扯结婚证。又没有财产分割,小病自理,大病各方子女管各方老人。我觉得这种方式很好。
我认为同居式养老这个词的翻译不够严谨准确。既然是泊来词,在翻译时,就要根据中国文化、法律和风俗习惯准确译定,不能以外国人的理念冲击中国现有的文化和法律概念。
此种概念来自于德国,是一种广义的私人契约型合租合住,以组合养老与自愿付出相互照顾相结合。根据德国人的价值观叫同居。但是,根椐中国人的法律和约定俗成的说法,同居属于没有法律保证的类似婚姻性质的契约性合居。故本人认为准确的翻译应为自愿合居式养老,或者叫合作居住养老。是一种很值得探讨,又能解决一部分老人与老人之间的合作养老和部分青壮年个人或家庭(包括学生)暂时没有自有住房,但有空余时间、能力和诚信,与拥有多余住房(或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租金)的老人自愿契约式合作居住,以照顾老人和节约互助为主要目的,象一个家庭一样生活在一起,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并承担相应义务。
本人认为,此种方式对于补充社会养老不足,解决一部分人的困难是较好的。但是,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和信用来保障。最好由社区或一种养老志愿者组织(机构)来监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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