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选举进入居委会的社区工作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制,他们只是社区群众的服务员。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而没有工资,只领取补贴。
领取依据是《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中办发〔2010〕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许多地方出台了配套细则,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至于招聘进入社区工作的,就要看与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合同、当地规定等,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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