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与营利性组织不同,会计科目更关注非营利性质的特点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会计科目不涉及所有者权益等常见的科目,而是由满足公益目的的内部资金科目、受捐赠物资的确认、职工福利及公益支出等构成
相对于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分录更加灵活且具备选择性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分录较为独特,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正确运用
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实行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2004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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