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2、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省医保局提醒: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就医,原则上都应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医院直接结算(意外伤害暂未纳入异地结算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住院时,不需事先办理备案登记,凭本人身份证和省直医保卡直接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即可;出院时,在医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个人不必“垫资、跑路”到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报销。
省本级参保人员因病情救治等原因,需省内异地转诊就医的,仍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1、首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其中,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和监护人***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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