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提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
2、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环境承载压力。 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3、新建社区须配建养老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意见》提出,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以房养老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4、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5、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改善边境一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部、交通运输部、省级有关部门等负责)(十四)推进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6、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并开通公交线路。对于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确保居民能到达公交、地铁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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