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职工社保基数每月为:上限:17880.75下限:3321.6
以缴费基数最低计算养老保险应缴额为:
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浙江省养老金计发基数×19***年年底前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年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过渡性调节金
计算公式: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
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1、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
2、抚恤金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3、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浙江省现行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病故后,根据所在单位性质,执行不同的丧葬费、抚恤金政策。
1、机关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为病故时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40倍加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丧葬费国家未统一规定,浙江省规定为4000元。
2、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为病故时月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的20倍;丧葬费与机关一样为4000元。
3、企业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当前发放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金标准:4000元。
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
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
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得申请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月缴费基数申报时***用“个位数四舍五入、个位数为零”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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