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医疗机构支付70%。
2021年上海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自付标准如下:2020年之前退休自付标准300元,2020年以后退休的自付标准为700元。再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医院的各自自理份额了承担门诊自负费用。
2020上海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自付标准
门急诊自付段标准为700元。
2020上海退休人员门诊医疗报销使用规定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付段标准计7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中,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按照本条规定由附加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上海市敬老卡”无医疗保障功能,看病并享受医保需持有“上海社会保障卡”。
“上海市敬老卡”是一张具有金融功能的借记卡,该卡可用于购物消费、存取现等,但仅支持境内使用。
除具有金融功能以外,该卡也是老年人享受尊老社会优待服务的凭证。其中的尊老社会优待服务功能,由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市民需求和专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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