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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