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力部门了解到,2009年11月20日,天津市物价局下发了津价商[2009]232号《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将养老院用电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必须单独装表计量,不得与其他用途混合计量。凡符合条件的,电力部门均在当日完成电价调整,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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