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渠道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主要通过向农民收费改为公共财政给予必要补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21号),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鲁财农改〔2013〕11号),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1、补助范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主要是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1)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的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一般按每个行政村3至5人核定,具体由各地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确定。
(2)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是指对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累计任村主职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4)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对村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其他离任村干部的待遇,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农村五保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再列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
2、经费来源。一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补助比例不低于20%部分;二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提高村干部报酬的补助资金;三是各级***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通过发展村集体经济,从增加的村集体收入中安排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资金;五是通过其他收入安排的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资金。
3、保障措施。为增强村级组织运政经费保障能力,自2013年起,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在明确各市村级经费投入责任目标的基础上,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各地加大村级组织经费投入。省级资金根据各市行政村个数和财力状况进行分配,由各市统筹安排、落实到县乡,并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和经济薄弱村倾斜。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将村均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到5万元以上。
企业破产的,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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