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住院起付线
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
1.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为200元/次;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440元/次;在***医院住院治疗为880元/次;
2.对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3.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新兴医院)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将渝府发〔2009〕188号文件第二条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7%,在一级(新兴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住镇卫生院报销60%
住二级医院报销40%
住***医院报销30%
手术费超过1000元以上,报销1000元,超过60岁以上的老人,在镇卫生所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医院报销30%。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清洁可达到清除体表污垢,促进血液循环,满足自尊、愉悦心理的作用,是每位老年人最基本的需要。个人清洁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有:
2、老人能自行进行个人清洁卫生者,养老护理员督促并视需要协助老人做好清洁工作,视需要提供物品如热水、清洁床单、被服等。
3、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无异味。每天起床时洗脸、整理床单位和个人衣饰;人睡前洗脸、洗脚;饭前便后洗手;卧床老人每天早晚拍背、视情况每周洗头1~2次;每2周~1月更换床单、被套、枕巾,必要时随时进行清洁。
4、清洁工作时,注意保持一定的室温,避免对流,防止受凉。
5、按操作规范进行每一项清洁工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老人健康受损
如果是学生或者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下),一级医院没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65%;二级医院有设立起付标准,费用是300元,报销比例为60%;***医院有设立起付标准,费用是500元,报销比例在55%。不过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是老年人群体,他们报销比例虽然和学生相同,但是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更低,只需要10万元以下,报销力度更大。不过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则为准,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wlbw.com/post/37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