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以及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可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入灵活就业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即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保险缴费后,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将记入灵活就业个人账户,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灵活就业缴费年限。
(2)在(1)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3)在(1)、(2)项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4)在(1)、(2)和(3)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休(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干,继续按照要求发放相关解困标准。
(6)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要求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截至目前,湖南省尚未宣布2023年养老金的具体上调幅度。不过,根据过去几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预计2023年湖南省的养老金也有望上调。最近几年,湖南省的养老金调整一般在5-10%之间,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衡量。由于未来的预测因素很多,养老金上调的具体幅度仍需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决策。
建议老年人适当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动态,以便及时获得最新的养老金调整信息。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湖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132元/月。
这一数据既用于 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也用于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
2021年湖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728元/月,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比2021年基数上涨了404元/月,增幅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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