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在每 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 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 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 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 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各类学 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学校和托 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 疗保险费。
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 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自9月1日起享受大病 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可通过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 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然后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
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填写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 保险费申请表》中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1、普通门诊。
2022年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60元;纳入“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
2、门诊慢性病
目前有27种门诊慢***,参保居民通过慢***鉴定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3、重特大疾病。符合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7种、门诊特定药品有93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
4、住院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元,报销比例90%;
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400-1500元报销比例63%、1500元以上报销比例83%;
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500-3000元报销比例55%、3000元以上报销比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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