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申请进行,根据申请途经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个人居家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应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评估机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京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津冀蒙(指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内入住的京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暂不接受长期在外省市(非津冀蒙地区)居住的老年人的评估申请。
异地居住的京籍老年人的下列情况可接受评估申请:
1.所在地京籍老年人相对聚集,集中提出评估申请;
2.所在地与本市互认评估结论;
3.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与评估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新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根据综合能力将养老机构分为五个等级。
该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方面国家标准的空白,增强养老机构等级透明度,方便老年人选择满意的养老机构。还设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四个分项及其次分项。
根据该标准,养老机构的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一)基本要求
2、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用高档、环保建筑材料,有独特的风格,工艺精致,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章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章要求;
(2)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准清晰的服务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4)周围环境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5)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
3、执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建筑、民政、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制标准。
4、绩效.
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服务咨询、督导、评估服务;开展护理技能及养老服务管理培训;开展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化研究、咨询、推广;开展适老化设施推广;开展养老服务规划、服务文化研究和推广;开展其他养老服务。
失能评估机构可以由当地的养老服务评估委员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
具体评估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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