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养老院安全排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电力安全方面
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插座并确保完好,电源开关预留口无线路外露现象。
二、食品安全方面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所有餐具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方能再次使用。
三,消防安全方面
合理配置灭火器,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
四、值班巡逻方面
敬老院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做到每晚检查一次,老人就晴的房间及厨房,餐厅等区域。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1,土地上:
非营利性,养老专用土地使用权50年,产权不可分割,不可以出售,不得改变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盈利性,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40到70年,产权可以分割出售。
2,注册:
营利性:工商局注册,民政局审批。
3,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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