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悟空的邀请!
对于已经退休的同志,但后来发现原单位即没有按照社保的缴费标准而给予缴费,怎么样才能追回?
暂于对你的问题是这样的,要问的是,你退休在什么时候?还有对于你的退休手续是否本人到场了没有?再有对于你单位每年的缴费手册是否有你签字认可?综合以上三点,对你是怎么样完成的。至于对于你己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哪么发现了原单位即没有按照社保的要求去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而对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观点可能不太可能?为什么说,不太可能的呢?因为企业员工受单位的代缴社保即都会在当年的年底给予公布,或者说是每个员工都得签字认可。再有即是,如果出现了差位,当时可以找本企业劳资科从新核实为准,但是不至于等到退休后才能发现?
哪么究竟会不会出现所谓的少缴现象?原则上是不可以少缴的,但是一个企业里可能会出现员工所缴的社会保险与领导层所缴的比例不一样,而这种现象尤其是发生在私营企业普较普遍,因为私营企业的老板有着自私权利,对企业员工是缴的社会最低标准,而对自己确又是一个标准,当然哪,对于企业员工也仅能看看而己,必尽自己是打工的。
所以对于你有这样想法,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还是评想想而己,还是有内部人士向你转告了的,利用你而提出疑问?如果是受人利用,我个人观点,最好,不要近意听信不属之词,可以问问企业同一类的退休员工,他们是否认可你的质疑。问题是要相信社保中心尤其是对企业员工的缴费所执行的统一标准。当然哪,话也不能说绝对啦?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讼请求,可以受到法律的援助!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非常粗心,总认为缴社保、办退休都是单位或者国家的责任,自己一点儿也不关心。因此,也会有一些个人到退休后才发现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保。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不过有关规定的期限,普通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有关行为是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行为,中止时间在两年以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超出了两年,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会不予受理了。
第二,向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2017年对人大代表的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两年追溯期的投诉以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设置追溯期或者***有效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也就强化了社保征缴机构的责任。不过也不要高兴的太早,毕竟时间过去太久,有关档案材料或者证明材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补缴的。
第三,用人单位主动补缴。这就是看人缘了。一般来讲,人在社会上混的是社会关系。如果在用来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大家关系确实不错,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疏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没缴社保。在用人单位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也可以将社保补缴上。
不过,社会保险的补缴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不是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缴纳,个人在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上可能会吃亏,有的人甚至连企业的部分和滞纳金都承担了。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退休以后发现原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我们该如何追缴呢?首先我们要确定你是如何来发现原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来缴纳社保,那么缴纳社保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只要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正常的缴纳社保待遇,所以说你的这个社保的缴费年限,只要和你的劳动合同的时间相吻合,那么就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出现,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和社保待遇的缴费时间不吻合,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应该要求企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缴纳社保待遇了。因为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要是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在一个月以内,那么工作单位都应该为自己的员工承担相应的社保待遇,所以说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你在查询自己缴费明细的过程中,确实发现这方面的问题,那么就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进行正常的补缴,在补缴的过程中,如果企业单位明确拒绝,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争议,你只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和自己的缴费明细,那么如果说缴费明细和劳动合同不相符,劳动监察大队就会介入调查,并且要求企业单位按照限定的期限之内补交完成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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