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缴费基数与职工个***益密切相关,职工个人应当保留工资收入的原始凭据,定期查询,核对自己的缴费情况,若发现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没有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的,职工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职工必须在侵权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了举报、投诉的权利。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不予补缴的,向人社局投诉,由人社局责令补缴。但是,属于两年之前,单位违法行为已经终止的,不予处理。《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院《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管理部门”征集线索”是黔驴技穷之举,没办法的办法。教育部及省市主管厅局,三令五申,”严禁”,效果甚微。无非这两口子不仅违禁”圈钱”,还触犯刑律。教师补课增收,只是当下社会形态表现之一,在一个”钱本位”,”以钱为纲”的环境下,人们开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请想一想,教师,医生,狱警,***等,他(她)们薪水少吗!为什么还要冒着牢狱之灾,不择手段的敛财。因为大家都不论姓社姓资,”谁怕钱咬手”。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哪一个行业的问题。这种意识形态不改变,就会积重难返,”征集线索”的效果不言自明。
管理部门如果能解决问题,还要纪委和反贪局干啥?
小苍蝇多了也会形成大问题!
期待党和政府还人民大众一片义务教育的净土!也是还清者一个公道,给浊者一个严惩!
每个家长心里都憋着一肚子气,可是不敢啊!人质在人家手里呢,弄不好就容易把孩子连累了,建议发动家长上初中了,可以举报小学老师曾经补课等事实,上高中了举报初中的,上大学了举报高中的,这样也许能好一些,这样就免得打击报复了,另外官方得承诺,帮着追缴回来这些年的补课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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