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审核时间为1-3个工作日,核名通过继续下一步,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养老院申请营业执照的流程: 核准名称:确定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在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提交资料: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养老院申请营业执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场办理,一种是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现场办理,就是指的由申请人亲自到当地的***部门工商局填写相关的信息,提交材料,然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之后就可以领取到营业执照。
1、法律主观:办养老院需要手续如下:携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2、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3、法律主观:申办民办敬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
4、一:想开个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申请筹办社会***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法律主观:申办养老院手续: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在长春市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由本单位自行出具。
养老院是国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要有一定的论证,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请。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必须要保证的。拟办社会***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1、综上所述,养老院的开办不仅要得到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及消防部分的许可,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整个流程还是比较麻烦的。提前做好准备还是很重要的,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着手实施了。
2、法律分析:申请筹办社会***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3、具体如下:公办形式的养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归民政部门管理;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1)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4、民政部门是养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养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1、法律分析: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2、开小型养老院需要以下条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3、开养老院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在没有备案,养老机构***的处罚方式是责令更正。养老机构,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清理整顿,对下令取缔和限期整改的民办养老机构的现有入住人员由市***负责安置到指定养老场所。对于不符合标准、无法达标、环境脏、乱、差,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处置,责令其整改。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该院消防没备不合格,真的会接到停业告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相关部门会进行突击检查,如不整改进行封查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投诉,交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应急预案。突发***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_a***_]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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