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对个人开办的养老院免征营业税。
2,免除政府征收的相关基金城建费等,3,按照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目前天津市每张床每年一次性补贴1.5万元。
4,对于需要使用的煤,点,气,暖,水,通讯设施等给予最大优惠。
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补贴标准:床位满30张以上,每张资助3000元,三年两次支付,运营一年后,入住率达30%支付首次50%资助金,运营满3年入住率满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1000元。对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2000元。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公益金中各安排50%。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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