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老人可以***子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我以前就回答过这样的问题,到今天也没有任何一个人说清楚“医闹”,但我很惋惜,谁第一次提出“医闹”谁就是王八蛋,本身医患***就要从根源上解决实际问题,就不应该推来推去,拖来拖去,久拖不处理,最后还大言不惭起了个名字“医闹”,到医患***发展到今天,两败俱伤,把医患***称为“医闹”,把原来患者围堵医院设灵堂披麻戴孝闹医院,国家出台可以用刑法入罪,倒霉的是可怜的好医生有的遇上杀医伤医案件,将姓名也达进去了,我不反对把医闹入罪用刑法制裁,我大胆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医闹入罪的年代伤医杀医案件不太明显了?我们可以反思,到今日为止,不管***对医院对医生判决赔偿多高的金额,正向多年前一位卫生部门的领导说过一句话,医院医生不是神仙包治百病,但谁听说过哪个医院或者医生对自己的错误承认过,实际上患者也不是要求医生100%治好疾病,全国也有主动赔偿患者因医疗技术责任事故的案例,但认为不多,大部分所闻所见的是打官司的多,最多的是所为的医闹多。我说得是为什么到现在医生也不服,患者也不服,打到什么时候才能各自让步成为和谐的关系,一直打下去医患都是受害者,有得医患双方因为***把自己的一生都达进去,打官司一打几年,真得就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吗。你提的问题聪明人一看就知道你要问啥了,什么老人医闹,医闹谁给你按年龄分来,你应该直截了当提问题才有价值。不要拐弯抹角说话好吗。感兴趣的人可以和我共同研究医患***的预防和处理问题,从今天起我提议以后再不要称医闹了,对谁也没好处。我们的目的是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纠。谢谢大家。
医闹跟***一个样,谁是主体?谁是个体?谁是强者?谁是弱者?在这里很明显,如果在一场***现场发生哭哭滴滴的都是被害者,不会是驾驶员。在医院发生医闹你就知道了出事的就是患者、老人。可想而知,患者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回答才会闹嘛,太简单的事情。
医生是靠患者生存的!患者是想医生治病的!结果是:不少医生发了财,不少患者病情加重,甚至人财两空!于是遇到麻烦的医生赶紧忙着修改病厉、在承诺书上做文章来推卸责任,而不是深入研究病情去钻研医术以便下一次能解决类似的问题!患者家属最清楚某些像郎中似的医生,不管自己有没本领治先把生意揽到手,稳住病人,然后外面找专家共同治,治好了😁,自己有功劳!治不好,就这科室那科室的专家们一起会诊共同商讨一套说辞来对付患者及其家属!以便将责任一推了之!最后,医院有医患***调解中心,有医院的专业法律顾问,外面还有所谓的卫生局下属的医疗事故处理机构,找些本市本系统甚至本医院的有关专家做鉴定!外行人不懂,内行专家们出奇地意见统一,不属医疗事故!一切治疗措施正常😊!医生尽力了!等等。大多患者及其家属只能怨自己不该生病!也有少数患者及家属想不通走极端的!所以,所谓的医患关系有时是比较紧张的!一个人不生病最好!生了病不看医生的,少!万不得已时大多患者及家属还是选择看医生!但是选择决定之时绝对很少有人说,我就是来和救我的医生不得过的!当然😊绝大多数医生也是想尽力把患者的病治好或将病情控制住的!绝对无人想你钱没了人也没了!人家医生也非常辛苦!这样一理解或许医患关系就要缓和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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