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2、民办形式的养老院有两种:
(1)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按归属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区(县)一级民政部门管理。
1是管理类型,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养老护理员,工勤四种类,2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承但领导管理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人力***,3是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承担技术专业技能,具有专业技术的能力,4是养老护理员岗位,养老护理员承但照护服务和技能操作等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咨询、文字材料准备、申报受理、成立审批、建档和发布成立公告等步骤。
2.1前期咨询
前往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有关咨询,包括筹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名称拟定及业务主管归口、申请成立养老机构所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等内容,同时手机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向其咨询材料的填写事宜。
2.2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向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并由企业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2.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分别由老龄委、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审核通过,最后再由民政局长签字。其中要在第一步前期咨询时就要搜集号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方便后期准备和提交相关文字材料时随时联系。
2.4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办人首先需要准备关于请求“XX部门”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载明申办人姓名、拟任法人或责任人基本情况及成立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等的基本情况。持申请书及名称核准表去业务主管单位(老龄委)审核,取得红头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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