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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1. 太平养老保险银行渠道客户经理待遇怎么样?
  2. 养老院属哪个部门管?
  3. 民非机构怎么申请养老公司?
  4. 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有哪些?
  5. 北京养老助残卡2021年新规定?

太平养老保险银行渠道客户经理待遇怎么样?

底薪不高,成天看人脸色,不忽悠老头老太太很难卖出去(良心压力山大啊),即使卖出去了搞不好还要自己垫钱(给银行柜员的佣金,一垫就是上万了。。。)对于有5万以上资金可垫,心里承受能力强大,口才超级棒的可以去试试,长期收入还是不错的(以前的朋友曾经干过,多的时候据说每月2、3万没问题)!

养老院属哪个部门管?

  

1、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目前公办的养老院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   敬自由的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养老院的主管单位是所在地地的民政部门,即:民政局等。

民非机构怎么申请养老公司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咨询、文字材料准备、申报受理、成立审批、建档和发布成立公告等步骤。

2.1前期咨询

养老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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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有关咨询,包括筹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名称拟定及业务主管归口、申请成立养老机构所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等内容,同时手机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向其咨询材料的填写事宜。

2.2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向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须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并由企业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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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核准表”,分别由老龄委、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审核通过,最后再由民政局长签字。其中要在第一步前期咨询时就要搜集号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方便后期准备和提交相关文字材料时随时联系。

2.4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办人首先需要准备关于请求“XX部门”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须载明申办人姓名、拟任法人或责任基本情况及成立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及资金来源等的基本情况。持申请书及名称核准表去业务主管单位(老龄委)审核,取得红头批文。

2.5场所使用证明

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有哪些?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10月。现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生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老龄协会等25个单位。

北京养老助残卡2021年新规定?

2021年起,北京失能老人助残卡里护理 补贴账户恢复使用。另外,失能老人享受的护理补贴不在发放到养老券账户上。养老助残卡可以用于老人的日常护理服务,如理发,家务劳动(打扫,擦玻璃等项目)支出等,2021年养老助残大约是300元每月(注:以本人80岁老母实际给付,其年龄段不是很了解。)

  为进一步做好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居家生活服务的新需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现对《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定服务单位在原有“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社区[_a***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邮政局(所)。

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配备和话费充值服务。

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可用于支付“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话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以及邮政局(所)提供的订阅报刊服务费用。

四、在老年人口居住分散、为老服务***较少、服务体系在近期难以健全的农村偏远地区,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可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上门配送居家生活必需品,老年人(残疾人)可用养老(助残)券支付相关费用。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须将配送服务单位名录、生活必需品名录及相关收费标准报市老龄办备案。

五、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邮政局(所)收取的养老(助残)券,由所在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六、各级居家养老(助残)主管部门要把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列入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定期结算,提高结算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