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养老方面 > 正文

养老机构评定细则表

  1. 养老机构现场评定材料?
  2. 2021四星养老机构标准?
  3. 养老服务星级咨询培训办理条件?
  4. 评定遗孀条件

养老机构现场评定材料?

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养老机构评定细则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2021四星养老机构标准

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养老机构不得参与星级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按照综合评分从低到高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评级原则是:分别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600分(含)以上、700分(含)以上、800分(含)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三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星级认定。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三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同时负责对申报三星级以上星级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养老机构评定细则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定中提供虚***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行为的;评定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办法》规定,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将颁发星级认定证书和牌匾,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过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在下一评定年度申请更高等级的评定,其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养老机构获得评定星级后,一经发现与星级标准不符或给入住老年人带来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害,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养老服务星级咨询培训办理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养老机构评定细则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与分值》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评定遗孀条件

 一、享受遗孀补助的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二、遗属补助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三、遗属补助补助项目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