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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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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

2、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4)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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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河北省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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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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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缴费比例社保公积金公司缴费比例为45%,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23%。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征缴期间每月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时段,不办理缴费业务。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