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民政工作从业务构成上看,是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工作;从主体对象上看,是依法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性工作;从基本职能上看,是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的服务性工作;从特点上看,它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当前,民政部门的业务主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区划管理、边界管理、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管理、婚姻管理、殡葬管理等。
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主要是街道(乡镇)***的规范化建设、居(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等。
三、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主要包括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服务管理等。
四、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方面的工作,包括对贫困人口、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社会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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