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退休条件不够,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但是签订劳务合同的性质和签订这种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个是完全取决于工作单位来决定,当你如果签订了劳务合同,那么实际上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是不用承担我们个人的社保交费的。
因为本身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实际上这个就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只能够以退休人员的方式来返聘到企业单位继续工作,当然前提条件是自己的企业单位愿意返聘,自己作为工作人员来继续工作,那么就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这样一来的话,你可以获得一部分的收入,但是个人社保的交费只能够自己来完成,只能够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进行参保,因为毕竟企业单位没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你的个人社保,除非企业单位愿意去继续缴纳你的个人社保,那么这个东西你只能和企业单位来进行商量解决了。
感谢阅读,请教我的关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达到了法定终止的条件,可以终止。但终止后,如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究竟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退休条件不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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