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职能
⑴把握政策。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制定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协调制订有关农村政策法规。
⑵参助决策,查办督办。参与制订年度全市农村工作要点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筹备方案,组织或参与起草市委农村工作重要文稿,协助市委作出农村工作部署;负责市委有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措施的督查督办,抓好落实检查和情况反馈;承办领导交办的相关督查事项。
⑶信息调研。负责收集、整理“三农”工作信息和外地农村工作经验,加强信息交流,掌握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抓好年度和阶段性农村经济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工作措施,供市委、市政府决策。注重培养和总结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先进典型,并加以宣传推广。
⑷指导农村改革。参与筹划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社会事业和农村其他改革的政策意见,供市委、市***决策;负责农村有关重大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协调农村经济利益关系,保护农民利益。负责全市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抓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综合分析和政策指导。
⑸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和管理。参与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区域发展的研究指导,参与制定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农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抓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指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业务,参与搞好村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负责全市农民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⑹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搞好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规划,对全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出阶段性工作部署,并抓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等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政策指导;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
⑺综合协调。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协调,履行市级农口目标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负责全市乡镇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制订年度考核意见,抓好年终考评工作。
⑻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党建和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
因辞职发生的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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