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 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宗教非法集资很难界定,首先法律承认宗教有接收公民捐献的权利,但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任务的形式。如果大家都自愿捐献,就不存在非法集资。如果是强迫捐献、摊派捐献额,就需要向当地宗教局去反映了。 参照***院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非法印制宗教制作宣传品有多种形式,其形式和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式也不同。
非法印制宗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法制、政策教育,责令其检讨悔过,保证不再重犯。
对非法印刷、销售、散发***教书刊及宣传品的,按***院一九八七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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