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1、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
2、举例:深圳市面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残疾家庭配租300套公租住房,配租房源均为地铁上盖或临近地铁站住房,包括无障碍住房2套、普通住房298套。
廉租住房残疾人优先配租
1、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首先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其次必须为无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最后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就业必须达到规定年限。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要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要补齐相关材料。
2、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要连同民政局、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户籍、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3、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局给予公示,公示期要在十五日以上。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局对异议要给予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局要审查合格者的申报材料,然后一起报送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民政、人力***、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要给予协助。
5、经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局给予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局对异议给予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按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范围内,自行选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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