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山东省印发文件,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现为山东省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政府对“在村级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0 年、到龄退出、不再从事村医工作的乡村医生”实 行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
一、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1994 年以前(含1994 年)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 证书; 二、年龄65 周岁以上;
三、自愿退出村医岗位,不再从事村医工作;
四、3 名以上同期卫生所或卫生院医生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在每年的 12 月份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 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财 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统一进行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每人每月发放 300 元的生活困难补贴。
是的上调,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
①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②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③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④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
***补贴分缴费补贴(入口补)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两部分。
***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缴费即补。补缴以前年度的保费,不给予补贴。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1.
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2.
60周岁以下,连续缴费15年的投保人员最多可每月领取501.37元(不包括利息);
3.
60周岁以上按照缴费档次补缴的,最多可领取月养老金491元;
4.
70岁以上,最多可领取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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