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养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
► 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 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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