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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方案,养老机构建设方案范文

  1. 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2.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及将不再保留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那原事业人员怎么安置?

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主要通过《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来规范。该细则旨在贯彻落实《***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等相关法规,以推动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操作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社会力量投入举办,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都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且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有关部门也在积极调研,计划出台《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其收费项目标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及将不再保留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那原事业人员怎么安置?

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对于事业单位的整编,事业单位分为行政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单位要改革对企事业单位要有明确的性质,对于事业单位也要有个性质的改变。也就是县级以上医院及高校国家财政不在补贴编制由国家给编也就是国家不给钱了只承认编制。对于部分事业单位要转为公务员岗位取消工勤岗。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是人随编走,岗随人去。工勤取消退一减一,不在设工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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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事业人员太亏了,干最多的活,却没有车补,更没有晋升的机会,永远是大头兵。要待遇没待遇,要职位不可能,就连个职称也没有机会上,既是评上了也聘不了,唉!社会最下层,永远没办法!

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划转的唯一原则,就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即人员编制随职能进行划转。但这个原则,因行政编制的短缺,在行政类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之后,原事业人员很难随之划转到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过渡为公务员。

为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各省市县在省级《党政机构方案》获批执行之前,就安排了“行政类事业单位”清查、摸底,制订相关方案,将行政职能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划分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以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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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员编制划转原则,只有一个,就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职能划转到哪里,人员编制随之划转到哪里。实际上,这种方式,只能在编制类型相同的单位之间划转,即行政划行政,事业划事业,不可能逆向互相划转。

其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编混岗”的违规现象。而行政编制又是严控总量,在2012年底数基础上,只减不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地方***没有那么多的行政编制,将所有原来承担这些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过渡为公务员。

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机关后,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全面取消了参公属性,因此,即使是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其人员身份也只是暂时保留,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等待身份对接政策出台。省考、***、群团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参公人员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岗位、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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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随剩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综合改革,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依然保护在事业人员序列。因参公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中断问题等,也会出台相应的对接政策以做弥补。部分随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的人员,成为内设机构人员,或新划转的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人员。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就是实行政事分开,将法律法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事业单位的各类行政职能,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如果不提前进行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会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将会导致党政机构改革出现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