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视该项保险的实际效果,再调整以后年度财政投入方案。60周岁以上的东莞户籍或常住老年人,除上述统一由政府购买的对象以外,可由个人或子女出资自愿购买。自愿购买的可与村(社区〉或承保企业联系登记,按本人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档次的保险产品。市民政局透露,全省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根据东莞实际情况,我市将保费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覆盖到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东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根据我市实际而设计,每份30元/年,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投保,24小时保障,无地域限制。凡已投保的老年人由于意外在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的,可按9000元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获得伤残补助;已投保的老年人若因意外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企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天可获得90元的住院护理津贴(全年最多补助180天);若180天内因此意外身故的,按9000元扣除已赔付的伤残金,再获得身故保险金。
有补贴
80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具体还要看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具体指:
1、受伤和急***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2、人身伤亡、急***死亡引起的赔偿。
3、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用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以外伤害险中上诉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担保险公司商定,游客投保应就保险赔付的比例向旅行社进行咨询。至于赔偿的数额,要结合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
如果游客没有购买个人意外伤害险,那要具体看是什么原因造成游客伤害。如果是旅行社方有责任,先是协调,如双方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如果纯粹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旅行社的责任是比较小的。所以跟团旅游的同时切记一些必要的保险游客一定要买的,以免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老人跟团游摔伤 旅行社担责30%
***: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11万余元
案例
2017年3月4日,刘大妈与萍乡市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4日的华东五市旅游。
4月2日9时许,旅行团在购物场所购物过程中,刘大妈从洗手间出来后不慎踩到楼梯边缘意外摔伤。旅行社导游立即将刘大妈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无法继续旅程,4月3日晚,刘大妈返回萍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刘大妈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至***,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旅行社辩称,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大妈摔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审理认为,刘大妈所参与的旅游团队均系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旅游者的安全更加谨慎,而本案旅行社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警示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大妈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却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刘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30%,即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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