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 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 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 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 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 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 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 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医师,至少有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 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 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 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1 名专职或***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 0.8 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 比为 1:2-2.5。 (三)每 10 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 1 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 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 1 米。 每个病室以 2-4 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 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 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 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 4 层。
护理院基本标准,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
至少有2 名护理员。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单人间不应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应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应小于18平方米,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应小于5平方米,鼓励配备独立卫生间,分高、中、低档设计老年人生活用房。养老机构公共卫生间及居室中设置的独立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或坐便椅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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