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
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4.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
2018年民办养老机构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建筑、设备、医疗保健、饮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体系,并接受政府监管。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查询当地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1、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为: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报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审核结果在相关城区、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并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原辞退民办教师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审核并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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