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当建筑总面积小于500m2时,可***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
(三)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或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养老服务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七)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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