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是按照的实际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来缴纳计算的,必须跟保险投保时写的年龄一样。
否则就是骗保行为。 如果养老保险底案年龄错了,那么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社保是以***记载年龄为准的,如果你要想更改在社保局参保的社保档案,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开证明,证实你原***号与现持有的***号为同一人,再拿证明、现***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更改留存在社保档案里的年龄资料。吉林省骗保案是一个***裸的社会骗局,跟我们理解的骗保倒有很多差异。
我们理解的骗保,主要是骗取社保基金。而吉林省骗保案所谓的骗保,是指骗取参保人的钱,并没有给参保人缴纳社保,是属于社会诈骗。
社保参保问题,一直关系着我们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各地也先后推出过很多参保扩面的情况,放宽参保条件,允许参保人通过一次性补交方式缴纳社保的特殊优惠政策。
吉林省吉林市于2016年5月曾经出台过扩面征缴双百日活动,一次性补交8.7万元,可以享受730元以上的养老金待遇,而且还随着国家养老金的调整而不断增加。不过时间只有六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为止。
上述行动是正规的社保补交,也是有相应限定的条件的。不过仍然有很多居民有些不相信这样的政策,持观望态度,导致没有补交。
等待人家补交之后的效果显现了,相关行动停止了,这些人才显得后悔。于是又想方设法找人托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
这些骗子借用的就是人们这种心理,许诺托关系可以补交,实际上只给参保人交纳两三个月,甚至一年,然后就携款潜逃了。目前受骗人数高达数百人,涉及金额5000余万元。
社保关系不是想补就可以补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要求才可以。
感谢悟空回答的再次邀请:
完善法律制度使得违法成本很高,让人们知道骗保的后果。从公司制度来说,避免保险公司员工串通,程序上不要有漏洞,并提高骗保违法成本,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
骗保当然是违法的,但是社会上的各种不公平制度是否也应该受到影响?比如:企业减员增效或企业改制,工人就下岗失业,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简政消化人员,他们可以内部退养,在家领着全额工资。所以,制度的缺陷,分配不公正,才是目前社会矛盾的所在。
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经济***行为?是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还是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不择手段?抑或生活的种种压力与不公平,仍然使一些人宁信“神”,不信人?我感觉,这行骗者与受骗者对此事都同样存在很强的侥幸心理意识。行骗者,在某一时段大行其骗术,却无人识破。于是,心存侥幸的以为自己太聪明,可逍遥于法外;受骗者,在骗子的利益诱惑下,以为以少赢多是人生之侥幸。岂能错过?于是,在时间老人的见证下,侥幸心理被打破。行骗者终落法网,受骗者悔不当初。人啊,思想与见识毕竟有限,社会改革过程又充满了荆棘与坎坷。许多新生事物都需要不断的完善。无论老与幼,不管聪慧与否,做事都需要慎之又慎!
谢邀。
人都有侥幸心理,所以世界才有那么多的不幸!
行骗者固然可恨,但受骗者也可恨!因为如果不是你想不劳而获,配合他,他能骗得了你吗?
对于行骗者,主要是看到了漏洞,国家应该完善具体制度,提高行骗成本。这只能减少这种行为,并不能杜绝。
对于受骗者,应该好好反思,这个世界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起码的认识,所以不要期待你能一夜暴富,也不要想着要占便宜,每个便宜都有代价。要活得好,还是要考自己的努力!大部分受骗的都是没有什么知识和认识的老年人,只有知识的普及才能解决他们的价值观,才能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被骗。
个人养老保险***数额量刑标准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单位保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个人骗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单位骗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就是“巨额”。个人或者单位骗保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养老保险***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的***,具体会根据涉案金额来确定量刑标准,对于***公私财物达到了2000元的就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而且受骗人越多量刑也会越重。一、养老保险***判多少年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在社会保险范畴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的曾经存在过两种,一是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二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详细有测算标准,不是参保人自己想缴多少就缴多少。2016我人社部发文叫停后,这两种一次性缴完养老保险费的险种都已经停止不办了,目前,我国三大养老保险都需要按年或月缴纳费用,至少缴满十五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另外,测算养老金发放金额要考虑个人[_a***_]储存额,退休时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不能说缴了多少可以领多少这样凭空去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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