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如下:
➤用人单位
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企业职工
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注:
1、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
1、按照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天津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调整
调整时间:自2022年1月起
调整后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
具体调整内容: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 1、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 3、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第二类: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第三类: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类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类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类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类不再增加。 第一类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类不增加,前两类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 再增加第三类,第三类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类只能增加到2295元。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8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是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在增加30块钱的这个基础上,每满一年增加2块钱,不满一年按一年来计算。
每人增加48元/月 ,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 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及1-6月的补发,一并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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