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人社发【2018】112号文件规定,外地老年人可以在加沈阳市居民医保 条件:持有沈阳市居住证,未在原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地户籍,男60周岁以上(含60),女50周岁以上(含50) 办理手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外地无社会医疗保险承诺书。 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均与本市居民参保人员一致。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收集、报送辖区内卫生健康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提出改进辖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三、协助开展传染病以及地方病、***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
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
1.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为200元/次;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440元/次;在***医院住院治疗为880元/次;
2.对在一级(重庆新兴医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3.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新兴医院)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将渝府发〔2009〕188号文件第二条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7%,在一级(新兴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医院报销30%。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住镇卫生院报销60%
住二级医院报销40%
住***医院报销30%
手术费超过1000元以上,报销1000元,超过60岁以上的老人,在镇卫生所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相同条件下,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高于居民养老保险
现在很多老年人要么是退休享福了,要么是在家带孙子,包括接送小孩上学,而老年人和年轻人不一样,他们都比较朴实节省,不会像年轻人一样追求时尚,花钱大手大脚,所以开店所售物品第一要素一定要是实惠实用,比如便利店小超市,带着买蔬菜水果,一定受欢迎,另外要迎合小孩子的品味,多卖一些带玩具的小吃之类的,或者平价理发馆,现在外面的理发店大都比较高端时尚,什么烫染什么造型老年人一般都不注重这些,社区有个平价的理发馆,便宜实惠,一定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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