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1.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2.机构工作人员中具有能够参加市、区两级培训后具备实施评估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评估人员至少在4人以上,评估督导员至少在2人以上;
(二)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中,评估员具备4项之一;督导员具备2、3、4项之一):
1.具有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等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历;
条件很多
(一)获得过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资格或承接过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构优先;
(二)入围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备案后开展区级培训和评估工作;
(三)培训师资需具备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现场教学和远程授课能力;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委托后,应安排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让委托于其他机构;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以机构名义开展依据评估结论而跟进的服务工作。
(五)***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所取得的信息归***所有,社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在培训和评估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在培训和评估中私自推销商品和服务。
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养老机构不得参与星级评定。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按照综合评分从低到高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评级原则是:分别达到评价报告综合分数600分(含)以上、700分(含)以上、800分(含)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三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星级认定。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三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同时负责对申报三星级以上星级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定中提供虚***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行为的;评定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办法》规定,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将颁发星级认定证书和牌匾,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过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在下一评定年度申请更高等级的评定,其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养老机构获得评定星级后,一经发现与星级标准不符或给入住老年人带来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害,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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