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找当地的民政局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机构的筹办申请。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县级统筹,就是以县为单位对养老金的征收和分发进行管理。受地区经济水平影响,社保基金的负债率高,对地方财政压力较大。
男职工肯定是60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
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
社会***中心,***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社会***管理办,殡葬服务中心。
民政局主要是从事社会事务管理的,特别是对当地的老弱病残的人员管理,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县级民政局的下属单位:移民办公室、边界管理办公室、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救助管理站、革命烈士纪念堂、民政学校、******管理中心、军供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肢中心、收养服务中心、慈善会、老龄委办公室、地名档案资料馆、***院、***厂等。
1、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殡葬管理处;
3、殡葬服务中心;
4、社会***企业管理办公室;
5、救助管理站;
6、老人院;
7、社会(儿童)***院;
8、***院;
9、社区服务中心;
10、老年人服务中心;11、慈善服务中心;
答案如下:
县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还是真不少。
首先是落实国家相关优抚政策的***院。救助站。孤儿院等有重要烈士纪念地。纪念园。
关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能参公吗"的问题?
这个问题挺奇葩。说明有的地区在落实2015年1月3日国发(2015)2号文件《***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时,又成立了一个新机构,这本身是划蛇添足嘛!
对于落实***院(2015)2号文件,国家在试点城市的做法是将国家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司、处、科、)直接划归人社厅、局即可,沒有成立新的机构。
有的地区在落实此项政策时,直接把原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科)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科或中心,直接撤销了公务员局,或与人社局合并了。
随着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国家编办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又将统一划归组织部了。
对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参公职能,属于原公务员局的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和编办职能,将直接划归组织部。
对于持有公务员证的公务员和符合转为公务员的在编事业编制人员,经过考试,可以依法转为公务员。不符合的将由原单位自行安排。
管见了。
不能参公,为全额公益性事业单位。我们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也才推行两年,应由各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分立账户,不会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益***业单位,造成编制上的负担,又增加了一个事业单位,何况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并轨,没有必要成立啊。
参公可能性更小,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给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也包括所有的社保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责,应属于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局,而[_a***_]、收缴管理由社保管理中心公益***业单位负责。
有人提出异议了吧,对!有些城市的社保中心参公了,而且参公很多年了,问题就在这,过去参公审批不严格,有个“三定方案”调整下职责就开始参公,或者开个会议,拿个会议纪要就开始申报参公,都是不合规定的,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将来是逐步清理出参公管理的队伍的,让他们回归公益***业属性。
如果是社保局或者社保中心,参公;如果是其下属单位,职能细分,不参公。
1、社保和医保: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等职能。改革之前,社保局还承担着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职能,在一些机构改革试点,或者改革比较超前的地方,医疗保险职能划归新成立的个健康保障局,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局合并,农村、城镇医疗保障成为一个机构。
社保参公,医保参公,其下属机构不参公。这是目前的现状。
2、改革动向:人社系统瘦身,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编制管理、人员管理全部划归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人社部门只管理协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就是社保和就业,以及机关承担的劳动仲裁、职称评定、人才服务、技术培训、工人及合同工管理等。社保局内设或者下属机构也会随之减少,职能整合,人员编制缩减。因此,社保局参公,随着职能减少,其下属机构将来也不会参公。
参公单位和参公人员管理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会存在。这是由单位性质、职能性质,和基层行政编制紧缺的现状决定的。国家要求简政放权,精减机构,减编控编,大规模给基层增加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小之又小。没有行政编制,党群团人大政协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参公模式,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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