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条件很多
(一)获得过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资格或承接过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构优先;
(二)入围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备案后开展区级培训和评估工作;
(三)培训师资需具备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现场教学和远程授课能力;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委托后,应安排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让委托于其他机构;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以机构名义开展依据评估结论而跟进的服务工作。
(五)***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所取得的信息归***所有,社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在培训和评估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在培训和评估中私自推销商品和服务。
一、申请资格
(一)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2.机构工作人员中具有能够参加市、区两级培训后具备实施评估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评估人员至少在4人以上,评估督导员至少在2人以上;
(二)申请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中,评估员具备4项之一;督导员具备2、3、4项之一):
1.具有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等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省市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完全一样,有的是由农保中心加各乡镇人力***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组成,有的专门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无论如何,该机构属于人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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