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在公安消防部门支持下,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现“九个严禁”: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严禁***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院、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一)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当建筑总面积小于500m2时,可***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
(三)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或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养老服务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七)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薪酬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员工的均匀薪酬水平,享用事业单位员工的***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薪酬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员工的均匀薪酬水平,享用生产员工的***待遇。
专职消防队的组成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度***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期,度***期间享用在岗各种***待遇。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救活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赞誉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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