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按下列条件来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分3档,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2、90周岁-99周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3、80周岁-89周岁低保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10档缴费 年满60岁可按月领。湖北省政府召开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会,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并实行属地管理。个人缴费标准分10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根据湖北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女性,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51周岁、52周岁、53周岁、54周岁、55周岁等六个退休年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周岁取整确定退休时间,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即武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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