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将按照养老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从低到高划为一星到五星5个等级。此次发布的《实施指南》作为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操性评价工具,分为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4个部分,进一步细化量化养老服务标准,等级评定总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实现对老人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老年人档案动态数据库,和老人档案中心的老人数据是共用一个库。
二、评估机构管理
新建评估机构,设置登录账号,即评估管理员角色。
三、评估人员管理
用于维护评估人员信息,设置评估员的账号。
四、综合评估管理
综合评估包含了评估模版、评估登记、能力评估、Barden压疮评估、焦虑评估(SAS评估)、坠床/跌倒风险因子评估、老人抑郁评估(GDS)、吞咽障碍评估、Morse跌倒风险评估、综合评估、评估记录查询
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养老服务评估,是指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申请进行,根据申请途经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个人居家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应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评估机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京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津冀蒙(指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内入住的京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暂不接受长期在外省市(非津冀蒙地区)居住的老年人的评估申请。
异地居住的京籍老年人的下列情况可接受评估申请:
1.所在地京籍老年人相对聚集,集中提出评估申请;
2.所在地与本市互认评估结论;
3.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与评估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条件很多
(一)获得过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工作资格或承接过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构优先;
(二)入围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接受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知识技能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备案后开展区级培训和评估工作;
(三)培训师资需具备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现场教学和远程授课能力;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委托后,应安排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让委托于其他机构;参与本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同时以机构名义开展依据评估结论而跟进的服务工作。
(五)***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所取得的信息归***所有,社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在培训和评估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在培训和评估中私自推销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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