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
(1)政策依据:《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2)资金使用条件: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发〔2014〕号)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3)资金补助标准
建成补助: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运营补助: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每张床位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将获得60%的补贴。
目前,黑龙江省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近七成是灵活就业。细则规定,下列三种人员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细则规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有关表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对其能否享受补贴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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