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荣誉金是一种福利待遇,旨在表彰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贡献和努力,并在其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具体的职工退休荣誉金政策和额度可能因地区、企业和劳动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行业规定:某些行业或职业可能会有固定的退休荣誉金政策。这些政策通常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劳动法规定,并给予退休员工一定的经济奖励。
2. 单位内部规定:一些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和财务状况,设立自己的退休荣誉金政策。这可能会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工龄、岗位级别、绩效评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3. 劳动合同规定:退休荣誉金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支付。这通常是由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将作为雇佣关系结束时的***待遇。
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工龄荣誉金,工龄工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2、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1职工退休荣誉金是指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退休后可以根据工龄大小获得一定的荣誉金。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国家政策规定:
1、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100%。
2、省部级荣誉称号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获得二次以上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
3、军队荣誉称号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
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横范,先进人物,五一劳动奖,先进党务工作者等等。还有重大立功受奖。能可以到退休后,增加5%的工资标准。国家级的可以增加10%但不能超过退休工资100%。也就是一个省劳模到退休还保持着荣誉,可以增加退休金5%,如果一个人得到二项省部级荣誉,并且保持这二项荣誉,可以在退休时加发10%的退休金。如果是国家最高荣誉,并且保持此项荣誉可以加发10%的退休金。但统通不能超过100%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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