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 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地址;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 登记表》,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 印件; (2) 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复 印件; (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副本;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 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 参保单位如发生合并机构、参保险种情况变化、缴费比 例变化等情况,应填报《参保单位情况拟变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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