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1.
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2.
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与高噪声、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养老院设计规范有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等。
随着全市老龄化程度加剧,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成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以自有产权用房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我市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形式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非护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以自有产权用房新建的,我市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形式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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